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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表现不好”能作为解雇的理由吗?

2022-08-13 次浏览

公司拟对一名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关系,主要原因是其表现不好,领导很不满意。

公司很早就想把该员工解除了,但是基于种种原因,一直没能解除。该员工到公司多年,工资也比较高,已经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

该员工平时态度尚可,无违纪行为。现在领导急于想马上解除该员工,如果员工不同意,我们直接解除风险多大?

首先,公司想要单方解除员工,需要有法定的解除理由,不胜任、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这些情况都需要公司进行举证。

比如公司认为员工表现不好的,需要结合员工的岗位职责设置考核目标,对员工进行考核。如果员工考核不合格才能视为不胜任工作。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公司应当给予调岗或者培训,仍不胜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公司还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时,公司的成本为经济补偿金,即工作年限*社平工资三倍。

第二,如果公司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可以单方解除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只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即,员工发生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在其他单位兼职经提出拒不改正、因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里的前提是,公司得证明员工存在这里所说的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而据您所述,员工并未发生迟到早退等情形,工作上也比较配合,只是能力上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解除确实欠妥。

第三,如果公司执意直接单方解除,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将会面临违法解除。届时,公司将面临以下两种风险和成本(员工有权从中二选一):

①员工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此时公司的成本为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2*工作年限*社平工资三倍

②员工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在上海为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鉴于员工该工资相对较高,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工资不会受到社平工资三倍的限制)。

此时,公司的成本为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即,月(仲裁诉讼期间)*解除前12月该员工平均工资收入

在此种情况下,直接违法解除风险极大。如果公司能够在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与员工达成协商解除,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方法。

当然,如果公司能够留有一定的考核时间以不胜任为由(考核、调岗/培训、考核)解除该员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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