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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书面承诺未完成工作任务就自动离职,有效吗?

2022-07-29 次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失踪或死亡、用人单位破产或提前解散等情形。

企业跟员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果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未达成业绩目标就自动离职,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约定。

即使员工是自愿作出承诺,但如果员工未如约完成工作任务,企业作出任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产生劳动纠纷,都会判定企业违法解雇。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参考案例】(2020)粤03民终3681号

欧阳辉于2014年8月5日入职深圳某用人单位,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

欧阳辉在《2018年区域开店责任书》手写承诺不按季度考核,按年度考核,2018年度完成用人单位的任务指标,如未完成,自动离职。

后欧阳辉确实未按其所承诺完成任务,用人单位依据欧阳辉签字的《2018年四川区域开店责任书》的承诺和工作表现,单方解除与欧阳辉之间的劳动合同。离职前欧阳辉月平均工资为6587.48元。

欧阳辉于2019年2月26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87.32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欧阳辉未完成责任书中开店任务数量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实属于末位淘汰性质,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且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2018年度业绩和工作表现,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欧阳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欧阳辉的工资标准以及入职时间,经核算,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87.32元(6587.48×4.5个月×2倍)。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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