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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富为某用人单位的一线工人,劳动合同约定周天富的工资为计件工资,每组装一台空调零件可赚30元。周天富完成计件定额任务每月工资能拿到4200元,效率高时可拿到6000元。
2020年夏天,用人单位接到一笔订单,需要赶制一批空调。在周天富已完成计件定额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周天富协商一致,安排周天富在双休日加班。
此后,用人单位在核算周天富加班工资时,以周天富每月工资4200元为基数,折算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以此向周天富发放加班工资。
周天富认为公司的加班工资的计算不合理,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依法发放双休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计算的加班工资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实行计件工资应该怎样计算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计时工资的制度来计发周天富的加班工资不合理,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周天富的工资是计件工资,应该按照周天富在加班期间的实际完成件数,按照30元一件的200%来支付周天富的加班工资。
仲裁员向用人单位解释了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后,用人单位认识到用计时的方法来计算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重新按照计件单价的200%的标准核算了周天富的加班工资,周天富遂撤销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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