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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是我国劳动法为保障员工的健康权和休息权赋予的法定权利,如劳动者符合休病假的条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休病假,并在医疗期内领取病假工资。
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和休息权的同时,也需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并非劳动者提供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其休病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假具有审批权。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点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请病假具有审批权,如果劳动者提供的病假单不合规、病假期限明显不合理或超过医疗期等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批准病假。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泡病假行为都很头疼。泡病假者并非真正因为生病需要休息,而是借病假之名行旷工之实。
泡病假行为不仅严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对于遵章守纪努力工作的劳动者也极不公平。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够对泡病假行为进行处理,将对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
关于如何防止员工“泡病假”,沈威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建立病假审批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病假的申请审批流程,要求劳动者需经过用人单位核实审批才可以休病假,如未审批通过,属于旷工行为。
2.如发现劳动者请病假的情况异常,可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复查,或对于劳动者休病假的天数不予审批通过。3.如发现劳动者存在泡病假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如果病假是虚假的,可依据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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