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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章系某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作内容为网络线路维修等。
2017年5月,李文章开始担任该用人单位某片区(以下称A片区)站长。
2019年8月,该用人单位对经营片区进行整合,决定将A片区与周边的B片区合并为一个片区。
合并后片区的站长由原B片区站长担任,副站长由李文章担任。
该用人单位向李文章宣布调岗决定后,李文章不予接受,且此后未再回用人单位工作。
2019年11月,该用人单位向当地工会邮寄了《告知函》,告知其用人单位职工李文章不服从管理,擅自离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经用人单位研究,拟对李文章予以辞退。
后该用人单位向李文章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文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李文章的劳动关系。
李文章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以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用人单位因经营片区整合需要对李文章的岗位进行调整,并未严重影响李文章的利益,具有合理性,李文章应当予以配合。
即使李文章对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有异议,也应当通过协商等正当途径解决,而不应以离岗怠工的方式予以对抗。
而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是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李文章因对单位的调岗决定不服而擅自离职,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属于劳动者拒不履行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影响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
据此,该用人单位在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后,与李文章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向李文章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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