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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为员工虚假报销,能不能解除合同?

2022-07-19 次浏览

2017年1月5日,赵文才经面试合格后正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担任司机,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1月5日至 2020年2月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第八条A款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雇员规则的,或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辞退员工并不发给任何补偿费用。”

2017年1月起,赵文才负责驾驶牌照为沪GAXXXX的别克GL8陆尊3.0L车辆。
用人单位的车辆维修保养审批流程为:司机认为需对车辆进行保养或维修时,先将车辆开至用人单位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保养检查,由4S店开出维修和保养费用的估价单;司机将估价单报送给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的行政专员,依次经行政部主管及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将车开至4S店维修保养并将维修结算清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月直接与4S店结算维修保养费用。

2017年1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12月,赵文才驾驶的沪GAXXXX车辆分别发生维修费用27781.35元、19832.08元。
用人单位按年对赵文才的工作进行考核,赵文才的岗位目标包括“及时准确完成出车任务”、“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注意车辆维护保养,降低维修成本”三项,所占考核比重分别为60%、20%、20%。2018年度,赵文才三项岗位目标的单项得分分别为80分、90分、80分,合计的最终考评分数为82分。
2019年1月18日,用人单位向赵文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称:“经公司调查发现,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违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支出大量车辆保全修理费用,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失,公司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第八条A款的规定,决定自2013年2月8日起,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赵文才对此不服,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认定赵文才存在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纪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赵文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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