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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
当员工受伤,治疗痊愈后未回到岗位工作,企业可以认定为旷工,从而解除劳动合同。
但企业应当举证已通知员工到岗上班,是员工拒绝到岗,通常采用的方式包括邮寄书面限期到岗通知书、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如果企业主张员工拒绝到岗上班,而员工主张是企业拒绝安排工作,产生劳动争议后双方都无法提供举证的情况下,将由企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企业不仅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员工还可以要求支付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损失。
蔡骏(化名)2018年9月入职辽宁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月工资2200元。
2020年9月,蔡骏发生车祸住院治疗,于2020年10月9日出院。
出院后,蔡骏没有再回到物业公司工作,究其原因双方各执一词,蔡骏主张是物业公司以其伤势没有恢复为由拒不给其安排工作,也不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其只能在家待业。
物业公司称从未拒绝蔡骏恢复工作,反而是蔡骏以自身原因一直未向物业公司提供劳动。
2021年12月,蔡骏向物业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因物业公司未能给其安排工作导致的工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虽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由蔡骏向用人单位发出的,但其产生的原因是有争议的。
现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用人单位应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蔡骏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因物业公司未能给其安排工作导致的工资损失30800元,因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未能工作的过错在于蔡骏,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蔡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00元,支付蔡骏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拖欠的工资3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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