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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召在某用人单位担任会务,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与用人单位就休息日期间工作性质属于加班还是值班存在争议,张立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差额。仲裁委对张立召的仲裁申请予以支持。
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张立召系其用人单位员工,张立召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所安排其周末值班,并非加班,且已支付张立召值班费,故无需向王支付加班费,即便判令其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亦应扣除已支付部分。
张立召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其工作内容为会务工作,而用人单位常于休息日召开紧急会议,会议时长、会议参会人数、会议召集难度、会场布置难度远超日常会议,且该工作期间无休息,故应认定工作性质为加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值班通常系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而该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张立召休息日上岗工作,工作内容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双方均确认张立召在职期间休息日工作10天且未安排调休,用人单位已就此支付1700元值班报酬,故应向张立召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5837.94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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