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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累计受到3次警告,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2-07-08 次浏览

赵宝强在某用人单位担任保安部经理,019年5月6日,在召开内部会议时,因赵宝强言语粗鲁,总经理要求其离开会场。但赵宝强拒绝离开并用不雅词汇顶撞了总经理。

用人单位给予赵宝强警告处分,并于当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赵宝强认为用人单位处罚过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期间,用人单位辩称,赵宝强在会议中言语粗鲁、行为无礼,扰乱会议,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给予了警告处分。

而且赵宝强之前还因违纪两次受到警告处分。

消防管理是赵宝强职责范畴,但用人单位两次因消防管理漏洞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两次根据规章制度,对赵宝强给予警告处分。

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还规定,员工恐吓客人、同事或上级以及对客人、同事、下属或上司粗暴无礼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员工累计三次被警告后,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赵宝强入职时已经阅读学习了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对于公司给予的三次警告处分亦未提出异议,并确认了处分合法。

在已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无需支付赔偿金。

赵宝强承认自己确实于2019年5月6日使用不雅词汇顶撞用人单位总经理,但认为此前自己的每次违规行为都已经受到警告处分,用人单位不应再累计处罚。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与赵宝强的劳动合同?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赵宝强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赵宝强已知晓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且员工手册不存在与法律相悖或不合常理之处。赵宝强使用不雅词汇顶撞用人单位总经理,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处分。

对之前两次因管理失职而受到的警告处分,赵宝强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确认。

赵宝强的单次行为虽然均不构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但依据员工手册中累计三次被警告处分后,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赵宝强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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