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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20日,柯瑞姆得到重庆市万州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0年4月26日,用人单位为柯瑞姆得参加失业保险。
2012年11月26日下午,柯瑞姆得因工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2013年11月28日,用人单位解除与柯瑞姆得之间的劳动关系,随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之后,用人单位便未再给柯瑞姆得缴纳失业保险费,也未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柯瑞姆得的失业情况、档案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柯瑞姆得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柯瑞姆得遂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252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柯瑞姆得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柯瑞姆得的失业情况、档案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柯瑞姆得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柯瑞姆得的诉讼请求。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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