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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4日,李华强开始为重庆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送货,送货车辆由李华强自行提供,车辆维修、保养、保险、违章罚款皆由李华强自行负责,油费由企业支付。
企业为李华强制作了工作牌,并让李华强住在其仓库内,但未对李华强进行考勤。
李华强的报酬根据其送货数量多少确定,前两个月支付了4800元,第三个月支付了5500元,之后均支付6000元。
2014年12月25日,李华强在送货过程中受伤。后李华强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2.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
3.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稳定性还是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的一部分;
5.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或者受其控制;
6.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在本案中,李华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要求送货,企业未对李华强进行监督、管理,亦未为其打考勤。
送货所用工具亦是由李华强自行提供,送货任务可由李华强自行完成,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劳动报酬根据送货数量的多少确定。
因此,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华强无权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判决驳回了李华强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
劳动者自备劳动工具,不接受或较少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报酬根据任务完成量确定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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