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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黛玉怀孕期间因路程远、身体不适,上班期间找同事代打卡遭公司辞退后,将企业告法庭索赔494000元。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以“代打卡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并不以劳动者实际上是否提供足够时间的劳动而决定代打卡行为的欺骗性质,劳动者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实进行打卡考勤是每个劳动者起码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为由,驳回了梁黛玉的诉求。
法院披露,梁黛玉在珠海史丹迪工作十余年,被解雇前任企业高级销售支持岗位,月薪1.7万元。2019年其怀上宝宝,之后被公司发现上班期间存在找同事代打卡的行为,于2020年3月被解雇。
在法庭上,梁黛玉表示,自己处于孕晚期,因上班路途遥远、行动不便,其向史丹迪公司申请了上午9点到10点的一个小时休息时间,公司也已经批准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其虽存在由他人代为打卡的行为,但并未减少自己应当为企业提供劳动的时间。
梁黛玉补充说,按企业提供的资料,自己早上也仅仅迟到了多则半小时、少则几分钟的时间,到岗后实际上并未使用和享受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其由他人代为打卡的行为虽不妥或不对,但情有可原。
被解雇后,梁黛玉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94000元。
【法院认为】梁黛玉本人认可其存在多次找他人代打卡行为,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代打卡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并不以劳动者实际上是否提供足够时间的劳动而决定代打卡行为的欺骗性质,劳动者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实进行打卡考勤是每个劳动者起码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院同时表示,根据企业一审提交的邮件显示,史丹迪公司对考勤制度较为重视,每月均会以发送邮件的方式提示考勤存在异常的员工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亦可间接印证企业严禁代打卡行为,并且企业因梁黛玉处于怀孕期,已经同意其上班期间休息,但不能据此认定公司同意或者默许梁黛玉找他人代打卡的行为。
梁黛玉多次找他人代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史丹迪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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