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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是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那么,在综合计算工时中,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以年为单位: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x8=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
以季为单位:
250天/年÷4季=62.5天x8=5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以月为单位:
250/年÷12月=20.83x8=166.64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以周为单位:
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既然明确了相应的标准工作时间,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又是如何统计的呢?
通常来说,如果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就没有加班费,即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果超过(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综合工时制度的加班就有两种情况: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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