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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销售服务外包企业的主要业务是代理一些品牌产品在商超的销售、理货工作,该公司员工由于需要长期在超市货架旁工作,经常会发生砸伤、摔伤等意外事故。
为了分散风险、加强保障,公司拟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作为福利。该公司想知道,在为员工投保时,受益人能填公司吗?
我国的商业保险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人身保险,即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是财产保险,即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商业保险关系中有三个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本案中,该公司为了减少意外伤害给员工造成的损失,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做法值得提倡。
因此,投保人是公司,被保险人就是员工,那么受益人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实际受益主体,能否是公司呢?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全的商业保险,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因此,该公司在投保时受益人不能填写该公司,而只能填写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也就是员工本人及其家属。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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