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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温模式”已经开启,高温津贴及高温天气作业有关事宜,是大家常常关注的话题。
以江苏为例,江苏地区高温津贴标准,是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内容执行(苏人社发[2018]113号)。
高温津贴月标准是多少?要发几个月?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可不可以根据实际天气温度按天或按时计发高温津贴?
有企业提出,在6-9月份,有时天气温度并不是特别高,工作场所温度也在33℃以下,该日是否无需发放高温津贴?有的岗位并非八小时均处于高温岗位,是否可以按小时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的,按照上述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也就是说,允许用人单位在支付高温津贴时,可以按照实际高温天气作业的时间进行折算发放,高温月份中那些实际未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工作日可以不用支付高温津贴,但需要有事先的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了冷饮、西瓜等防暑降温物品的,可否折抵高温津贴?
不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是否属于职业病?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高温津贴支付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主流观点认为,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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