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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1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是此情形认定工伤的重要条件,与员工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疫情期间企业响应号召安排员工居家办公,那么员工的家就是工作地点,在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突发疾病死亡,应当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应当从工作安排、工作记录推断员工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内,司法实践中,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法院几乎都会认定视同工伤。
居家办公期间,上厕所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范某是某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到某石油公司的加油站担任站长职务,负责监督油品质量、安全、统计石油销售数据、处理电子账日结等工作。
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石油公司安排范某可居家远程办公。
2020年4月10日上午7点左右,范某起床后于7点29分给加油站员工曾某发微信沟通工作,7点49分、7点50分范某通过电话、微信跟同事沟通工作。
8点20分左右,范某突然晕倒在卫生间,其妻子黄某立即拨打120,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当日9时05分宣告死亡,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对范某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亡或者不予认定视同工亡。
范某亲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范某作为石油公司的员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用人单位安排居家远程办公,其生前其中的一项工作职责是收集加油站当日经营数据,于次日7时至10时必须处理电子档上传。
石油公司也出具说明,范某完成电子数据上传、收集,上传行为可以有多种方式完成,没有固定地点,且在家中上传数据也是石油公司认可的。
从范某手机所存,从2020年4月10日早上7点29分,范某通过微信与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电子账事宜,后于8点20分上卫生间时发病猝死,事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认可其属因工死亡,故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结合上述已客观存在的事实,应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的情形比较妥当。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由人社局对范某是否属于工亡或者视同工亡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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