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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劳动者关于工伤的六个常见误区

2022-06-17 次浏览

误区一:从事低风险行业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误区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缴纳工伤保险

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误区三: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就没有工伤待遇保障了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受伤就一定算工伤

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误区五:工伤伤情稳定后,就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医疗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伤情稳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视情况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误区六:工伤期间只能领最低工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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