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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包协议》还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2022-06-16 次浏览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察主体适格性、劳务从属性、管理实质性等要素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分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并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支持。

某用人单位的登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2013年3月1日,用人单位与赵汉伟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赵汉伟承担公司在太仓市某镇的速递市场网络运营。

2019年5月,赵汉伟招用徐某从事其网点区域内的快递收集、投递等工作,并根据徐某派件数量结算薪酬,用人单位为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2019年10月17日,徐某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仲裁,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汉伟未经许可,不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资质,用人单位行为属违法分包。

用人单位与徐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据实认定。

用人单位以雇主身份为徐某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徐某工号亦由赵汉伟上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提交总部逐级审核后发放。

徐某符合劳动法适格主体要求,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提供用人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分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其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成立,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本案用人单位一方面未经许可将经营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案外人赵汉伟,另一方面也通过案外人赵汉伟“隔层”监管徐某劳动,实现自身经营业务延伸。

两级法院依规作出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既有力保障了“快递小哥”劳动权益,也实质助推了快递行业规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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