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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的奖金不应员工离职而取消

2022-06-16 次浏览

张冠柳于2017年7月14日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留才奖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授予张冠柳75万元奖励,于2020年10月31日全部兑换;如果张冠柳在2020年10月31日前,非因本人意愿被不当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应立即兑现奖励75万元。

2019年8月13日,用人单位向张冠柳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张冠柳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冠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奖励金7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张冠柳起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属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留才奖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张冠柳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留才奖协议》约定的人才引进奖励金的支付条件,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张冠柳留才奖75万。

用人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而人才则是第一资源。

人才也总是向发展势头好、文明程度高、创新最活跃的地方集聚。随着苏州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与外地引进人才订立引才留才协议、承诺给付奖励金等方式招贤纳士。

本案中,因企业单方解除与外地引进人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履行《留才奖协议》,使外来人才对当地企业招才留才诚意乃至人才政策落实产生疑虑。

本案中,两级法院注重契约精神,在明确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认定双方约定《留才奖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支持人才奖励金的兑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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