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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2-06-15 次浏览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应该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该连续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有间隔的,应该以最后连续工作的时间为准,不能累计计算。

企业分立、合并后工作年限的计算。根据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怎样才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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