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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没有终止权。
本案中,双方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理说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终止违法,并且还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这是为什么呢?
2017年开始,张望李在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2019年1月1日,张望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张望李等候通知上班,并正式办理了张望李的退工备案手续。
张望李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张望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查,根据双方201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通知内容表明,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张望李续订劳动合同。
张望李亦在庭审中自述,看到通知后其心里也清楚用人单位不再要其上班,故对用人单位辩称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意见予以采纳。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望李坚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对张望李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望李自2017年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因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19年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
参照用人单位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精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以后,除张望李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张望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张望李等候通知上班,并正式办理了张望李的退工备案手续,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张望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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