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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张桂英入职宁波某用人单位,担任产品设计工程师,2018年5月2日至4日,张桂英连续旷工3天。
2018年5月7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经用人单位发现,你在岗期间连续旷工三天(2018年5月2日至4日),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8年5月7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
2018年7月12日,张桂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195元。
2018年9月20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张桂英的仲裁请求。
张桂英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虽然辩称其未建立工会,但是即使未建立工会,也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本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既未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且未能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
现张桂英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予以支持。故用人单位应支付张桂英经济赔偿金98604元(5个月×9860.4元/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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