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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上班的时候感觉到身体不适,请假后外出买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左桐(化名)是江苏某饲料公司员工,2015年8月28日下午1时多,左桐肚子疼向同事李某打招呼后出去买药。
左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往东单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左桐、单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左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左侧肩峰端骨折。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5年9月28日左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区人社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向左桐和饲料公司车间主任邓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6年9月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左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饲料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为: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饲料公司诉称: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工作时间,而非上下班途中,左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因肚子疼出去买药,即使左桐因肚子疼外出买药,也应该先履行请假手续后外出,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上级主管也明确表示左桐没有向其请假。
因此左桐系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情形。
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
左桐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腹部疼痛无法继续工作,向同事李某打招呼出去买药。
故其外出买药治疗腹痛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其外出买药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外出买药时间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
故左桐从公司到药店买药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至于左桐向同事打招呼外出买药,没有履行正规的请假手续,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影响对左桐的工伤认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饲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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