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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目前还存在两种观点,其本质问题是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一种观点认为,高温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
如江西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其本质问题是先要解决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处理此类问题时候需要参考本地区对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事由中第(2)项是因用人单位未支付足额劳动报酬,高温津贴是特殊情形下的劳动报酬,带有明显的政策性规定和季节性限制。
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补贴,也不属于严重过错,并没有达到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程度;同时,高温补贴数额微小,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生计问题。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显然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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