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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公司出具了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意见征询给员工,因为员工的原因而没有签订。
公司在设计程序的时候往往会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无论是续签也好,还是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这样一个法律文件往往可以去利用。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未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作为支付双倍工资理由,而是要遵循劳动合同法,从双倍工资的立法原意出发,综合考虑公司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公司是否已经诚实磋商的义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有个案例,员工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认为书面劳动合同上的字是伪造的,他认为未签书面合同,要求公司赔偿。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曾经发生过一次工伤,在工伤的时候公司出面向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包括后续的工伤鉴定之类,所有于工伤相关的文件都由公司办理。
因此最后法院认定,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可推定,公司已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完全没有必要提供一份明知不是员工签名的劳动合同。
所以在案件审理中综合整体情况,法院认为:如用人单位具有书面缔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识,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的可能性的,公司不用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
存在可能性其实是一种认定的自由心证的感觉,法官怎么去进行自由心证?主要是结合劳资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来判断,这样其实是赋予了法官比较多的一些零活的自由心证权力。
所以这些年来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学者的文章和法院的判决,最高院的观点,不断地在做一些变化。只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主张公司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很多时候是走不通的,劳动者需要理性地依法规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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