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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企业未支付加班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提供哪些证据能够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首先要证明自己加了班,而公司则要举证员工没有加班或者已经支付了加班费。
实际中,员工没有想过以后会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劳动权益保护意识不那么强,也不会在上班的时候刻意搜集加班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电子考勤记录、录音录像、工作聊天记录等,是员工比较容易搜集到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吗?
【案号】(2020)鲁13民终7818号
李广2018年6月进入山东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平均工资4882元每月,公司未依法为李广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6月,李广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李广于离职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诉求:
一、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195元;
三、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30000元,以上合计44895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李广的部分请求,然后李广又诉至法院。
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李广在2018年6月入职公司处后,公司未及时依法为李广缴纳社保,李广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李广提供了来源于钉钉打卡考勤记录中的月度汇总表,载明了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月度工作时长,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法院认为,加班不能简单地以时间多少为认定标准,应结合特定的工作内容相应判断,根据李广的工作性质,其仅提供了钉钉考勤记录,以考勤时间作为加班事实的唯一依据并不能证实其要求加班费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十日内支付李广经济补偿金9764元,驳回李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钉钉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仅凭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1.证明每天工作的时间超过8小时,打卡记录即可证明员工在公司的时间;
2.证明延长的时间是在工作,毕竟什么时候打卡,员工是可以控制的,工作记录、录音录像或与领导沟通工作,可以佐证;
3.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员工“自愿”加班则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4.证明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个一般由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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