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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怎么约定才有用?

2021-08-26 次浏览

李顿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

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李顿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李顿,李顿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2016年7月,李顿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餐饮公司认为,李顿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发生争议,李顿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李顿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顿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李顿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李顿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李顿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李顿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对双方都有利,但却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人事法务风险。

本案中,虽然李顿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李顿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对此类争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对此类争议的处理规定在细节上有差异,比如北京、广东、浙江此类地方规定上就有明显的不同,企业要留意当地具体规定。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企业与员工均负有的义务,同时也是双方的法定权利,企业有权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既然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法定权利,企业就可以运用这个权利。

企业管理实践中,有一些员工因各种原因,拒绝配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不乏"劳动碰瓷者"。

为了预防员工未来反悔,预防企业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也为了预防可能的"劳动碰瓷",企业可以:

(1)将配合缴纳社会保险作为招聘新员工时的录用条件之一,明确新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有权予以无偿解雇。

(2)将配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纳入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予以无偿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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