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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劳动争议中比较典型的老问题,很多人会觉得竞业限制这个问题不是老问题,是个新问题。
我认为竞业限制不是一个新问题,其实是个老问题,只不过因为在这个问题里,有新的内容不断地增加、不断地补充。
近两年来,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的案件,环比基本以翻倍的速度在增加,增加的速度非常快。但是从整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整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速并不是很快,增幅不大。
因此相对而言,竞业限制的需求大幅增长,对于竞业限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企业与员工约定了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企业现在是越来越规范,除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外,目前逐步增加了对员工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条款的需求。
许多企业与员工,他们约定了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比如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等,如有违反需要向企业支付多少违约金,那么这个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们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了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效率如何?
实践中,对于这点是有争议的,但是主流倾向性的观点是,不能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适用做扩大解释。
也就是说,不能随意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即使企业与员工协商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也会因为对违约金的适用做了扩大解释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而被认定为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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