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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的医疗期长短,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最长24个月;
当法定医疗期满,员工还未回到企业上班,企业应当向员工发送限期到岗通知,要求员工限期到岗上班;
如果员工还需继续治疗休养,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劳动,企业可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医疗期满,经企业多次通知后拒不到岗,也未提供无法提供劳动的医院证明,企业可以认定为旷工,解除无需支付赔偿。
医疗期指的是员工患病后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仍需履行企业的请假手续。
如果员工请的病假期满,但尚处于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通知员工到岗上班,或履行病假手续,员工拒不到岗也未履行病假手续,企业可以认定为旷工。
汪闵慧(化名)2014年8月入职北京某体育用品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8月。
2019年12月4日起汪闵慧连续休病假,诊断证明书最后一份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医院建议休息7天,之后便未再向单位提交相关请假材料。
2020年6月13日,单位向汪闵慧发出《限期返岗通知》,要求她两日内到公司报到,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汪闵慧未返岗上班,也未提交病假材料。
2020年6月18日公司向汪闵慧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汪闵慧认为,自己从2019年12月起请病假,医疗期为9个月,公司在医疗期内向其提出返岗通知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0574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汪闵慧的诉求,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汪闵慧提交的最后一次诊断证明为2020年5月30日,休假至2020年6月6日,此后汪闵慧未向单位提交相关请假材料。
汪闵慧在2020年6月7日起未到岗工作,在2020年6月13日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后也未到岗工作或提供诊断证明,属于无故旷工。
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于2020年6月18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汪闵慧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汪闵慧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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