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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指婴儿出生后至未满一周岁时这一段时间。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考虑到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健康要求及照顾婴儿的需要,《劳动法》第63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及其“附录”第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企业在人力资源规划工作中需要提前考虑哺乳期女职工的任务安排及工作量计划,避免因为人手不足而冒险在禁忌岗位使用哺乳期女职工,造成法律风险。
2.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企业违反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安排未对哺乳期女职工造成伤害,仍可能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哺乳期)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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