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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继续履行,工资损失怎么算?

2022-06-01 次浏览

如果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从何时起“继续履行”呢?这期间劳动者的工资该如何支付呢?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理由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法律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可以要求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时继续履行劳动劳动合同。

但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属违约行为,致使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而损失工资收入,应当由用人单位补偿。

例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规定“在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应依法撤销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期间的原工资待遇的,裁决时应根据公平合理、过错分担的原则对赔偿责任进行合理裁定。”

关于工资支付标准该如何确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33号)第3条第(1)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人。

显然,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是正常劳动的的。

我们可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应得工资计算一个平均值,再乘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无法提供劳动的时间。

如果劳动者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参考《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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