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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遍查法律规定,并没有看到“恢复劳动关系”这一规定,只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说。
不仅如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什么时间点开始,法律也没有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来看,会得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间点应回溯到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违法时开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上面的观点均有道理,如果试图寻找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佐证,确实存在困难。
1997年时原劳动部办公厅对河南省劳动厅作出过《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但该函在2016时被人社部废止。不过该函第二条意见确有一定指导意义:“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该函作出的时间比《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间早得多,从该函的意思来看,原劳动部办公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撤销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我们参照该函的精神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既然用人单位要从作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时补发劳动者工资,那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从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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