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如果用人单位有超时加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违法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国家支持正当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行为,鼓励劳动者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员工投诉企业违法用工,企业应当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加以核查审视,如果企业对举报人员采取报复性解雇的,属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邓睿(化名)2008年8月进入苏州某模具公司从事模切工程师工作,平均工资为7896.22元/月。
2018年9月6日,邓睿在政府部门主办的网络平台上,投诉公司以其病假未在指定医院就医,克扣病假工资。
2019年11月21日,邓睿再次在政府网络平台上投诉模具公司不正当经营,请税务、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实。
2019年11月29日,公司以“在公开网站以不实内容对公司进行投诉举报”给与邓睿一次严重警告处分。
然后邓睿被公司安排在一个没有电脑、没有电话等任何办公设备的座位上办公,且该座位上方安装有摄像头一个专门对着该座位进行监控。
2019年12月3日,模具公司以邓睿“擅自离岗、有看英文书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再次给与一次警告处分,并基于该两次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邓睿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613元,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邓睿的请求,邓睿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最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解除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邓睿在公开网站进行投诉举报,从相关证据看属于邓睿表达工作诉求、反映情况的救济方式,并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当,扰乱公司正常运营并造成不良影响。
模具公司将邓睿调整办公室后,未向邓睿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也未举证证明其向邓睿安排工作而被拒绝执行,并且还在邓睿工作座位上安装监控对其行为进行全程监控。
在双方存在矛盾及公司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模具公司以邓睿使用手机、阅读英文书籍、离开监控范围认为离岗等情形向邓睿给予严重警告,存在滥用权利之嫌。
综上,模具公司解除与邓睿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模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81613元。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