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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工伤职工吗,因工伤职工过错解除后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工伤不是“免死金牌”,当工伤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在因工伤职工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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