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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能否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员工不同意降薪,能否“被迫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可见,考虑疫情对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造成的冲击,鼓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引导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因此,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暂时降低薪酬或缓发工资,员工以此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将无法获得支持。
林某2017年8月入职某日用品公司,月工资为15000元,陈某2017年7月入职日用品公司,月工资9000元,两人都是日用品公司IT中心的开发工程师。
日用品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甲方有权按本公司薪资调整机制执行薪资调整。
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日用品公司在春节假期后未能开业。
公司制作了《应对疫情员工工资协商确认表》,载明:自2020年2月开始,全体员工固定薪酬减薪15%,待公司生产经营好转后再调整薪资。
IT中心二十余名员工都签字同意,只有林某、陈某等3名员工拒绝签字。
2020年3月,公司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将《调整薪酬方案》告知工会并征询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后,在发放2020年2月、3月工资时,均按调整后薪酬标准支付工资。
林某、陈某不同意降薪,于2020年4月10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日用品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林某要求补偿N+1:60000元、陈某要求补偿N+1:36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经济补偿诉求,林某、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调整薪酬或缓发薪酬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体协商一致。
在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依据政策文件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或与工会协商的程序调整薪酬或缓发薪酬。
在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特殊时期,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调整薪酬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裁判时,应当考量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公司调整薪酬的对象并非针对个人,并非恶意调薪,其下调幅度为15%,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且于庭审中,之前所谓“减薪”的部分,日用品公司已补发完毕,即实际上公司只是缓发了部分薪酬。
结合全案情况,本院认为,日用品公司并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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