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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用人单位运营人员在招聘平台发布电商主播招聘信息:用人单位;薪资范围:5000-10000/月销售提成+五险一金+定期团建+下午茶;发薪日:每月15号;提成方式:团队销售额提成。
杨美彤在进行面试时,公司面试人员吕某告知其薪资构成为5000元/月+40%的提成,试直播3天后正式直播。
杨美彤与用人单位草拟了《艺人独家经纪代理合同》,就合作期限、合作项目及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但用人单位以网络主播尚在考察期为由,未与杨美彤正式签订该合同。
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
杨美彤的工作方式为,在家通过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注册的账号从事网络直播,每天直播的时间为4小时到6小时,直播时间不够的情况下需要补播,杨美彤可以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时间、场所等。
杨美彤实际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并从直播平台直接提现。
用人单位依据与杨美彤、直播平台之间的约定按照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双方发生争议后,杨美彤向武侯区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自己与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要求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经济赔偿等,被仲裁委全部驳回。
杨美彤不服向武侯法院提起诉讼,武侯法院对杨美彤的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用人单位不服武侯法院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认为,网络直播工作并非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杨美彤从事直播工作的平台由第三方提供和所有,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为通过直播网络平台取得,用人单位未参与直播行为,也无法控制杨美彤直播的收入,仅依据约定按照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杨美彤不需要坐班,也无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双方未形成从属性劳动特征。
遂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了杨美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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