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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因为员工过错被退回,这种情形下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跟员工解除合同。
如果员工无过错,因为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或者是用工单位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应当重新派遣至新的用工单位。
如果重新派遣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
刘骏(化名)2009年3月进入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然后被派遣到某啤酒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2020元加绩效奖金和加班工资
刘骏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原派遣任务完成后,劳务公司应当积极派遣刘骏到新的用工单位,在劳动报酬和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刘骏应当服从公司派遣并变更合同内容。
2020年5月,劳务公司与啤酒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刘骏被退回劳务公司。
后劳务公司欲将刘骏派遣到某物流公司(啤酒公司的代理商)工作,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但新公司采用的是8小时倒班制,会造成刘骏的工作时间减少,加班费降低。
刘骏不同意重新派遣并向劳务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刘骏被啤酒公司退回后,劳务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其重新派遣新的用工单位,继续留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岗位工作,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派遣义务。
新派遣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方式的变化程度明显未达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因此刘骏单方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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