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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录用通知书,企业还能不予录用吗?

2022-05-19 次浏览

林启贤于2020年4月15日至某用人单位面试,2020年4月22日,用人单位向林启贤发送了录用通知书,要求林启贤于2020年5月1日8点30分前准时报到。

2020年4月26日,林启贤向原公司提出辞职。

2020年4月29日,林启贤花费入职体检费。2020年4月30日,原公司向林启贤出具了离职证明。

2020年5月1日,林启贤至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称林启贤入职的部门不准备成立了,原录用岗位已被取消,林启贤最终未能入职。

林启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用人单位赔偿待业期间生活费并支付体检费。

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后,林启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林启贤面试后,决定录用林启贤,并向林启贤发送了录用通知,林启贤主动从原公司处离职,并按时至用人单位处报到,用人单位某取消了原录用岗位导致双方最终未建立劳动关系,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按从原公司离职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林启贤2个月待业期间损失及体检费。

诚实信用原则系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指引各种场景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作为合格的民事主体,在面试、入职、在职、离职等一系列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活动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在于提醒用人单位,即使是处于有用人话语权的强势一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应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先合同义务。

现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录用林启贤,又因自身原因取消录用岗位,存在过错,且给林启贤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保障了劳动合同订立期间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有利于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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