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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劳动者的条件及程序

2022-05-16 次浏览

米丽婷于2019年9月入职某用人单位任洛阳城市经理。

2020年以来,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业务大幅缩减出现严重亏损,准备对公司业务进行优化,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解散洛阳公司。

3月初,该单位欲解除与米丽婷的劳动关系,并与米丽婷进行口头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随后用人单位向米丽婷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与米丽婷之间的劳动关系。

米丽婷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辩称,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仅需要承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米丽婷的经济补偿金,且用人单位为了尽快解决员工的问题,同意将洛阳公司的固定资产分发给员工作为补偿,该固定资产总价值已足够弥补员工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

途径是经双方协商,但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给予代通知金,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订单减少出现大幅亏损,选择解散部分地市门店来维系公司运转,该情形符合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意欲据此与米丽婷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首先应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米丽婷进行充分协商,而非直接“一解了之”。

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向米丽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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