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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期的工资支付规定

2022-05-14 次浏览

张晓冰于2011年7月 1日入职某用人单位,任培训总监,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该公司部分岗位员工停工歇业。

因张晓冰的工作性质具有聚众性,在疫情管控期间依法不能开展工作,张晓冰于2020年3月起在家待岗,其中3月份为居家办公。

用人单位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按照1520元/月标准支付张晓冰生活费。

张晓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其支付2020年3月至7月工资差额。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案件的意见》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遵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2号)等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明确,“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案中,张晓冰于2020年3月居家办公期间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4月至7月间停工待岗,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张晓冰3月份的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张晓冰2020年3月份的差额工资,驳回了张晓冰的其他仲裁请求。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疫情当前,很多服务行业企业受到重创,处于停业或者半停业状态。

对此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关于疫情劳动关系处理中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均有所规定,应该严格执行,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特殊时期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益,也要为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创造发展空间,着力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让企业能生存下去,也让员工不失业,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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