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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资债权躲避债务将被依法惩治

2022-05-12 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有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用人单位、劳动者单独或者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某用人单位自2011年起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

2021年1月,李登峰等六人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011年至2021年期间的工资合计近260万元。

法院审理中,实地走访用人单位,并向周边群众了解情况。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2011年起已停产停业至今,工业厂房被司法拍卖。

李登峰等六人持用人单位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主张2011年至2021年期间的工资,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或主张过工资。

李登峰等六人共同向用人单位索要高达260万元的工资,涉嫌虚构工资债权,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核心,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即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但本案中,某用人单位自2011年起已停产停业至今,无证据证明李登峰等人提供了劳动,且李登峰等人陈述该公司十年间未向其发放工资明显不符合常理。

李登峰等人涉嫌虚构劳动关系,主张并不存在的劳动报酬,构成“虚假诉讼”。

对虚假诉讼涉嫌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警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严守诚信,敬畏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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