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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但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通常会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的支出。
唐登峰于1996年1月到某用人单位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至2010年12月。
2011年1月,唐登峰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转给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唐登峰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5月14日,用人单位将2019年1-6月的社会保险费转给某劳务派遣公司,致使唐登峰2019年1-4月的社会保险费未能按时缴纳,唐登峰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唐登峰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医疗费。仲裁支持上述请求,用人单位、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唐登峰社会保险费,某劳务派遣公司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唐登峰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不能报销,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某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与用人单位约定某劳务派遣公司仅负责社会保险范围内支付的费用,但该约定系其双方内部约定,不足以免除其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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