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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仲裁企业支付加班费,会败诉的7个原因

2022-05-06 次浏览

劳动者常主张高额的加班费,但却总不能获得支持,有如下七个主要的原因:

一、从举证角度来看,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难度非常大。此是获得加班费的最大障碍。

按照举证规则,劳动者需对于加班事实进行举证,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该证据而拒绝出示。

二、即使加班的事实已被证明,但很多地方会认为,用总工资除以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工作时间,只要单位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典型“包薪”的约定,比如深圳就明确规定,有包薪约定时如平均时薪高于最低,即无需支付加班费。

三、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导致员工的加班费不能获得支持。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约定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发放肯定高于该标准,如发生加班费的争议,则单位抗辩说高于约定工资的部分款项为加班工资,则员工的主张有不被支持的可能性。

四、劳动合同关于加班需申请的约定及制度对此的规定,也会导致员工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五、某些特定的岗位难以获得加班费的支持。比如电工、值班人员、司机等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间断性的,会刨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且对于实际工作时间的认定,也会从严把握。

六、某些工资的计算方式,也导致员工加班工资的诉请,无法获得支持。对于实行计件的生产工人或计提成的业务员而言,如果无法计算正常工作时间的定额时,也存在折算的问题,即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能认为所发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

七、特定工时制度下,加班费难获得支持。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不过在各地方的工资条例有不同的规定,虽然多数地方规定与劳动部的规定一致,明确了不定时、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但有些地方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作了例外的规定,需按三倍工资支付。

比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规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但无论如何,平时和周末的加班时间,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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