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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这里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保机构。
实践中,很多企业由于异地用工、劳动者要求或者是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方面考虑,委托第三方在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委托异地代缴社保也是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各地已经开始规范并严惩异地代缴社保的行为,企业可能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赔偿社保待遇损失、信用惩戒甚至构成犯罪的法律风险。
付健(化名)2009年入职北京某资信评估公司,公司委托山东分公司为付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山东分公司注销后公司与济南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署《社会保险委托代缴协议》,由济南的人力资源公司为付健在山东代缴社保。
2018年8月,付健从公司离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声明就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不存在任何争议。
2019年12月5日,付健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朝阳区社保中心立案后通知资信评估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核检查并提交所需稽核材料。
2020年3月18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1、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在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各地社保部门长期默许;
2、公司根据付健的个人意愿,通过山东分公司或委托的第三方社会保险代缴机构持续为付健缴纳社会保险,付健一直正常地享受山东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
3、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付健确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不存在任何争议,故其系自愿选择在济南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资信评估公司的原注册地位于北京朝阳区,故朝阳区社保中心对针对公司员工的投诉具有进行稽查、核实并出具稽核意见的法定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与付健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内存在劳动关系,故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付健参加社会保险,现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公司未依法在其注册地为付健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故朝阳区社保中心对此作出稽核整改结果并无不当。
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接到举报后对公司有关社会保险方面实施了稽核检查,在进行调查、询问后,根据稽核情况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向公司进行了送达,朝阳区社保中心履行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北京某资信评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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