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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值班?值班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吗?

2022-05-03 次浏览

张若蓝在南通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每工作两天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晚上为睡班,则工作时间折半计算。

2008年8月,张若蓝离职,双方为加班工资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对门卫、保安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故仍应适用标准工作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但考虑到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也不尽公平合理,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安的睡班时间工时折半计算亦无不妥之处。

本案中,张若蓝每工作两天休息一天、白班和晚班各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以晚班即睡班工时折半计算其每月工作时间为180小时,已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对超出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物业公司应当依规定支付加点工资。

因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如未经审批,则仍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

但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在工作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工作时间作一定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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