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向离职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管劳动者是主动辞职,还是被企业辞退,还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合法与否、是否属于违纪员工等,用人单位均应出具离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则可能会面临以下情况:
一、被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有的用人单位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违纪员工离职时故意不出具离职证明,“给员工好看”、“以示惩罚”。殊不知,这样做是违法的,不仅埋下法律风险的“地雷”,而且严重伤害仍然在职人员对单位的好感,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