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1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一般为便于征缴,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具体核定办法由各省及统筹地区确定与调整。不少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2019年后社保征缴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
员工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时,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员工工资低于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时,以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规定比例缴纳。
对于新参保新员工,依法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新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较为合理。
如果当地未禁止企业与员工约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也可约定。(社保征缴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后,是否可以还有待观察,下同。)
对于新参保老员工,依法应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如果当地未禁止企业与员工约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也可约定。
对于原缴费基数已“过期”的已参保新员工,依法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新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较为合理。
如果当地未禁止企业与员工约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也可约定。
社保缴费未中断,或者社保缴费虽中断但原缴费基数仍在“有效期”
对于原缴费基数仍在“有效期”的已参保新员工,通常只能按照原缴费基数参保。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