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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某建筑公司在承包某市两条道路施工工程后,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无道路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俗称“包工头”),并于同年11月7日签订劳务清包合同。后实际施工人雇佣了王某等农民工,但未按规定为雇佣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同年12月,王某在给搅拌机加油时右手不慎被齿轮绞伤,后经某市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王某右掌缺损构成五级伤残。
王某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某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了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双方签订的劳务清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雇佣王某等农民工进行施工,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某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对王某的工伤保险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市法院遂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连带赔偿王某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494027.16元。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包工头”即个人承包经营者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害时,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作为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包工头”,该“包工头”招用的人员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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