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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履行预告通知义务,便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但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但无论是哪种情形,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作作为代通知金。
另外,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便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义务,但未履行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预告行为是程序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采取多支付一个月工作来弥补过错。
即使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则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效,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跟用人单位是否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完全不同,因该解除行为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该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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