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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退是一种比较通俗的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在具备法定情形的前提下,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即立即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法定情形,且劳动者立即辞职,不给用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故劳动者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胜诉率较高。
被迫辞退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有任一情形的,劳动者均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虽然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能否获法院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补足劳动报酬或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下的争议处理问题: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四条:“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在深圳市以及山东省,尽管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上述情形已经不存在的,劳动者的被迫辞职行为将存在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
但在实务中,仍存在风险。在前面的案例中,北京法院就认为,“即使后期存在补发的事实王某仍然依法有权要求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外企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说明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制定相关规定的特定地方性区域,并非被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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